东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2018-11-05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
独立意见
作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基于独立董
事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 修订)》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行业地位稳定,业务发展良好,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
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
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
1
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是可行的。
4、公司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
心,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
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
J
疒
∷∷
一
(此 页无正文 ,为 东睦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 董事关于公
司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 意见签署页 )
独 立 董事 :
史洪刚
楼 玉琦
徐星东
日期 :zO18年 11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