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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2018-11-05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作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基于独立董事自身

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

有资金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等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

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财务性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该额度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同意

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即为购

买理财产品而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或协议等的签署日期在此有效期内;

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负责实施,包括但不

限于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或协议等资料。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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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 页无正文,为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使用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




独 立 董事   :




      史洪刚


      楼 玉琦


      徐星东




                                     日期 :zO18年 11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