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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9-04-23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作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负责的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我们审慎调查,2018年度公司发生或存续担保事项如下:

    一、2017年,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提供最高债权

限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担保。截至2018年12月31日,该担保项下

担保总额为682.5万元。

   二、2018年,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签订了

《票据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公司及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

司、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共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集团票据

池业务专项授信额度,在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截至2018年

12月31日,该担保项下担保总额为1,832.00万元。

    除上述对外担保情况以外,公司在报告期内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

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报告期内,公

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规定,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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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OO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规

范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落实了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维护了广大投

资者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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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 页无正文 ,为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⒛ 18年 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署页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史洪刚


     楼 玉琦


     徐星东




                                         日期 :⒛ 19年 4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