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9-04-23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作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负责的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我们审慎调查,2018年度公司发生或存续担保事项如下:
一、2017年,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提供最高债权
限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担保。截至2018年12月31日,该担保项下
担保总额为682.5万元。
二、2018年,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签订了
《票据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公司及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
司、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共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集团票据
池业务专项授信额度,在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截至2018年
12月31日,该担保项下担保总额为1,832.00万元。
除上述对外担保情况以外,公司在报告期内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
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报告期内,公
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规定,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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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O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规
范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落实了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维护了广大投
资者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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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页无正文 ,为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⒛ 18年 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署页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史洪刚
楼 玉琦
徐星东
日期 :⒛ 19年 4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