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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睦股份:关于江东南路147号地块拆迁事宜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9-021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江东南路147号地块拆迁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位于鄞州区江东南路147号地块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批准了《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及
关于补偿房屋租赁承租方之一的《协议书》,但尚需股东大会批准
     预计可获得拆迁补偿净额2.63亿元人民币,扣除处理相应资产
的净值后,预计影响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净利润合计金额为2.18亿
元,对于具体年度的净利润影响,将根据拆迁进度,依据会计准则规
定确认,并以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拆迁预计跨年度会计期间影响损益,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鉴于宁波市政规划及建设需要,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所属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南路147号
地块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为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拆迁工作,服务
于地方经济建设大局,2019年4月19日,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
公室、宁波市鄞州区白鹤街道拆迁办公室(两家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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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或“甲方”)签订了《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编号:
金钟非-1011),公司与房屋拆迁办及补偿房屋租赁承租方之一宁波兴宁
时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协议书》(编号:金钟非-1011-
1)。
   如果本次拆迁事宜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顺利完成拆迁,公司
预计可获得拆迁补偿净额2.63亿元人民币,扣除处理相应资产的净值后,
预计影响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净利润合计金额为2.18亿元,对于具体年
度的净利润影响,将根据拆迁进度,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并以会计师
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二)2019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授权办理公司江东南路147号地块拆迁事宜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批准了以下事项:
   1、董事会同意《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编号:金钟
非-1011)及《协议书》(编号:金钟非-1011-1),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2、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商谈此次拆迁事项。
   3、授权公司董事长本着有利于维护公司核心利益的基本原则,负责
上述拆迁事项的具体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商谈并确定解除租赁协议、签订
相关补偿协议等。
   4、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其他虽未列明但为本次事项所必须的内容。
   5、授权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三年以内。
   (三)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江东南路147号地块拆迁事宜的事前认可意
见》,并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江东南路147号拆迁事宜,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提高资产
运营效率;经审议后,我们同意公司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
议》(协议编号:金钟非-1011)及《协议书》(编号:金钟非-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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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同意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拆迁事宜的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并有效;本次拆迁事
宜,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四)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

    二、被征收地块基本情况
    公司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南路147号地块,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的
不动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土地使用权等,主要情
况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面积20,034.7平方米(土地证号:甬国用2008第
0100185号和甬国用2008第0100186号),土地用途为国有出让工业用地。
    (二)房产证登记面积为14,631.21平方米。
    (三)截至2019年3月31日,上述资产的原值2,990.22万元,账面净
值676.04万元(未经审计)。
    上述资产权属完整,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亦不存在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
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上述资产目前使用状态:出租。
    本次拆迁地块资产,已经评估单位宁波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评
估,以及依据相关政策的核定。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鄞政发[2018]47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司江东南路147号房屋已列
入金钟地块项目征收范围,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
法》、《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等有关规
定,2019年4月19日,公司与房屋拆迁办签署了《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
偿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 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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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鄞州区白鹤街道拆迁办公室

     乙方:被征收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交易金额情况

      1、根据委托评估单位宁波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评估
报告及相关政策核定,被征收房地产合计补偿金额为333,074,526元。
      2、乙方将房屋租赁给第三方承租人(宁波兴宁时代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根据原租赁合同约定,乙方需补偿第三方承租人清退补偿费
65,264,649元。经乙方要求,清退补偿款由甲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承租人
(宁波兴宁时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根据第三方承租人(宁波兴
宁时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退进度分批支付,与乙方无涉。具体清
退约定另行签订三方协议(编号金钟非-1011-1)。三方协议与本协议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将房屋租赁给第三方(宁波市江东新河海友礼品贸易商
行),根据原租赁合同约定,乙方需补偿该第三方承租人清退补偿费。甲
乙双方约定或者由双方共同与该第三方租赁人签订补偿协议,或者由甲方
见证下乙方与该第三方租赁人签订补偿协议,但该第三方租赁人的补偿金
额包含在本协议第三条第1项规定的合计补偿金额内,由乙方代收代付给
宁波市江东新河海友礼品贸易商行。

      4、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
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并完成过户手续,凭购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
纳税凭证,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小于被征收房屋评估
金额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的10%另行给予购房补助,基于委托
评估单位的评估,购房补助的金额不高于18,291,150元。购房补助款根据
乙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纳税凭证,经项目审计单位审核并出具合格意
见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给乙方。

    (三) 支付方式、期限及产权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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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补偿
金额2.00亿元。乙方按照规定将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移交给甲
方,但甲方办理产权注销时间,按照项目进度及上市公司财务制度的要求
办理。
       2、在征收规定搬迁期限内将房屋腾空并移交给甲方,并经审计单
位审核出具合格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补偿款67,809,877元。

    (四) 其他主要内容

       1、旧房由甲方实施拆除,乙方不得自行拆除、损坏房屋,违者照
价赔偿。
       2、违约责任。第三方承租人(宁波兴宁时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根据三方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3、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一式四份,甲、乙双方
各执一份,交审计部门一份。乙方承诺立即启动上市公司决策流程。

    四、《协议书》主要内容

    鉴于公司与宁波兴宁时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或“兴宁时代公司”)之间的《房产租赁续订合同》,之间存在租赁法律
关系。
    鉴于上述《房产租赁续订合同》所涉租赁标的物涉及征收与补偿;甲
方与乙方之间就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需要进行协商并签订《非住宅房屋征
收货币补偿协议》,该《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已经达成意向。

    现甲、乙、丙三方当事人,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
涉及征收标的物和《房产租赁续订合同》的标的物的丙方利益部分,进行
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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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鄞州区白鹤街道拆迁办公室

       乙方:被征收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承租人:宁波兴宁时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交易金额情况

       根据甲方的协调,乙、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给予丙方一次性补偿
或赔偿费人民币65,264,649元, 甲、乙、丙三方确认该补偿或赔偿资金直
接由甲方拨付给丙方,并同意从乙方的征收补偿资金中扣除。

   (三)支付方式、期限及产权交付

   丙方保证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月内予以搬迁腾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先行支付给丙方人民币1,000万元,余款根据丙方
腾空进度分步支付。公司即乙方不参与该款项的支付。
   甲、乙、丙三方特别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征收和租赁的标的
物的实际腾空和交付给甲方,是丙方对甲方的义务,乙方仅负有配合义
务。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实际腾空并交付之日止,本协议区域范围内的
安全保障义务由丙方承担。

   (四)其他主要内容
   1、丙方退房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损坏房屋,违者照价赔偿。如有
此等情形发生,主张赔偿的权利由甲方行使和享有,乙方仅负有配合义
务。
   丙方转租他人事宜由丙方负责处理,与甲乙双方无关。
   2、自本协议签订,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权利义务外,乙方与丙方就
《房产租赁续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结,互不主张《房产租赁续订合同》
而形成法律关系的任何权利义务,即乙方已经履行《房产租赁续订合同》
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征收、拆迁而发生的赔偿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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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乙方与丙方之间的租金,乙方与丙方确认按2019年1月31日为基准
日,丙方实际多交部分,按乙方的财务制度凭发票退回。
   3、本补偿协议由三方协商一致所签订,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非住
宅货币补偿协议之组成部分,与征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风险评估

   (一)本次拆迁事宜,涉及交易的对方为政府主管部门,履约能力较
强,其支付能力及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较小。
   (二)本次拆迁事宜,涉及房屋租赁方之一的兴宁时代公司,已经与
公司、房屋拆迁办三方签订了搬迁《协议书》,明确了各自义务和法律责
任,且公司仅负有配合义务,具体的款项支付与公司无涉。

   六、预计对公司的主要影响
   (一)如公司能获得上述拆迁补偿,预计可获得拆迁补偿净额2.63亿
元人民币,扣除处理相应资产的净值后,预计影响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
净利润合计金额为2.18亿元,对于具体年度的净利润影响,将根据拆迁进
度,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并以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二)本次拆迁事项如能顺利实施,将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
产运营效率。
   (三)本次拆迁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的情况。

   七、风险提示
   (一)本次拆迁事宜预计跨会计期间,影响两个会计年度的损益,涉
及的合计净利润影响金额,将根据拆迁进度,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相
关数据仅为公司财务部门的专业判断,未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具体影响
金额应以会计师审计为准。
   (二)本次拆迁事项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存在可能被股东大会
否决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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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将积极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江东南路147号地块
拆迁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




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及《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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