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总额暨实施期限延期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15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总额暨实施期限延期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总额暨实施期限延期的议案》,基于独立
董事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并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以下
简称“回购方案调整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
规。
(二)本次回购方案调整事项是结合公司回购实际情况及进度对
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以及实施期限进行的调整,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回购方案调整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回购方案调整事项合法、合规,有利于
提升公司价值, 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回购方案调整事项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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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页无 正文 ,为 东睦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 董事关于公
司调整 回购股份资金 总额 暨实施期限延期事项的独 立 意见 )
独 立 董事 :
史洪 刚
楼玉琦
徐星东
日期 :⒛ 19年 5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