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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董事会2013年第3次例会决议公告2013-04-26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 2013-017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第 3 次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013 年第 3 次例
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董事长刘绍勇召集,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召开。


     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副董事长马须伦、董事徐昭、顾佳丹、李养民、唐兵、
罗祝平和独立董事刘克涯、吴晓根、季卫东、邵瑞庆参加了会议。


     参加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公司监事会主席于法鸣、监事冯金雄、燕泰胜、刘家顺和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
的董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参加会议的董事经过讨论,一致同意并作
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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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决定将
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电子商务;空中超市;商品批发、零售。”
并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进行相应修改。
     具体内容请参见同日披露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公
告》。


     四、审议通过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提名刘绍勇先生、马须伦先生、徐昭先生、顾佳丹先生、李养民先生、
唐兵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刘克涯先生、季卫东先生、邵瑞
庆先生、李若山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请参见附件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请参见附
件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参见附件三。


     五、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长决定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议案,
并决定授权董事长发布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附件一:


                            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刘绍勇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长、东航集团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刘先生于一九七
八年加入民航业,曾任中国通用航空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民航山西省管理局副局
长,本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司长。二○○○年
十二月至二○○二年十月任本公司总经理,二○○二年十月至二○○四年八月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副局长,二○○四年八月至二○○八年十二月任中国南方航空
集团公司总经理,二○○四年十一月至二○○八年十二月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二○○八年十二月起任东航集团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二○○九
年二月三日起任本公司董事长。刘先生还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理事、海峡两岸关
系协会理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届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先生毕业于中国民航
飞行学院,拥有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理(EMBA)硕士学位,拥有特级飞行员职称。


马须伦先生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及东航集团党组书记。马
先生曾任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民航总局财务司副司长,中国国际
航空公司副总裁。二○○二年民航联合重组后任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常务副总裁,
二○○四年九月至二○○七年一月任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
记,二○○四年十二月至二○○八年十二月任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党组成员,二
○○七年一月至二○○八年十二月任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二○○八年十
二月起任本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东航集团党组副书记,二○○九年二月起
任本公司董事,二○一一年十一月起任东航集团党组书记、本公司副董事长。马
先生还担任上海上市公司协会副理事长。马先生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华中科技
大学,拥有硕士学位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徐昭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东航集团总会计师。徐先生曾任东风汽车公司工程师、
会计师,上海延华高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二○○六年十一月起任东航集团总会计师,二○○七年六月起至二○一一年十一
月任本公司监事,二○○九年九月起任盈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一二年六月起任本公司董事。徐先生毕业于重庆大学铸造专业和香港中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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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学会计专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徐先生拥有工程师和会计师职称,中国注册会计
师资格。


顾佳丹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东航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顾先生曾任上海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商务部总经理、党委书记。二〇〇五年五月至二〇
〇九年八月任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二〇〇九年八月至二
〇一〇年一月任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总经理,二〇一〇年一月至二〇一一年
七月任东航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上海航空党委书记,二〇一一年七月起任
东航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二○一二年六月起任本公司董事。顾佳丹先生获
硕士学位,拥有高级经济师职称。


李养民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及东航集团党组成员。李先生
于一九八五年加入民航业,曾任西北航空公司飞机维修基地副总经理兼航线部经
理,中国东方航空西北公司飞机维修基地总经理、中国东方航空西北公司副总经
理。二○○五年十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二○一○年七月至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兼任本公司安全总监,二〇一一年五月起任东航集团党组成员,二〇一一年六月
起任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二〇一二年二月至二〇一三年一月任中货航董事长。
李先生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高级工程师资格。


唐兵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航集团党组成员。唐先生于一九九三年
加入民航业,曾任珠海摩天宇发动机维修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方总经理),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办公厅主任,重庆航空有限公司总裁。二○○七年十二月
至二○○九年五月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兼机务工程部总经理,
二○○九年五月至二○○九年十二月任本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二○一○年一
月到二○一一年十二月任上海航空总经理,二〇一二年一月起任上海航空董事
长,二○一○年二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二〇一一年五月起任东航集团党组成
员,二○一二年六月起任本公司董事。唐先生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气技术
专业,拥有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MBA)学位和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高级工
商管理(EMBA)学位。


刘克涯先生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刘克涯先生于一九六九年加入台湾民航业,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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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任台湾中华航空公司檀香山机场经理,美洲地区营销经理,夏威夷地区总经理,
欧洲地区处长,总公司企划处长,总公司营销规划处长,营销副总经理,商务副
总经理,总公司总经理。此外,刘先生还曾任台湾华信航空、台湾远东航空、台
湾华膳空厨、台湾桃园航勤服务公司的董事,台湾华储物流公司的董事长,并曾
任香港国际物流公司亚洲区营运长。刘先生毕业于台湾世新大学,并于一九九○
年及一九九三年两度赴美国史丹佛大学研修。


季卫东先生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季先生曾任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授。
二○○八年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首席教授,此外,现任日本神户
大学名誉教授。季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先后完成了日本京都大学研究
生院法科硕士课程、博士课程,并获得京都大学博士学位。一九九一年九月至一
九九二年七月为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邵瑞庆先生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邵先生曾任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
长、院长。二〇〇四年三月起任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副院长,此外,邵先生还担任
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邵先生于一九九五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目前是
交通运输部财会专家咨询委员。邵先生先后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上海财经大学
与同济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管理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并拥有在英国、澳
大利亚进修及做高级访问学者两年半时间的经历。


李若山先生现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先生曾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会计系副
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会计系主任及金融系主任。
李先生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
权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会计学会副会长、上海审计学会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三
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李先生于 2011 年获上交所颁发的“中国十佳独立董事”
称号。李先生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系,是中国第一位审计学博士学位获得者,曾
先后留学比利时、美国 MIT 等著名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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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附件二: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刘克涯先生、季卫东先生、
邵瑞庆先生、李若山先生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
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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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六、被提名人邵瑞庆先生、李若山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具备会计学教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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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附件三: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刘克涯,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
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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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克涯
                                                        20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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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季卫东,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
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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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季卫东
                                                        20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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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邵瑞庆,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
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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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教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邵瑞庆
                                                        20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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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若山,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
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1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教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若山
                                                        20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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