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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10-29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 2013-04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10月29日(星期二)上午9点在上海市虹桥路
2550号上海国际机场宾馆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参加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8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26
        外资股股东人数                                  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973,949,307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6,944,777,301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3,029,172,00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78.6945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54.7943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3.9002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绍勇主持,表决方式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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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10人,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副董事长马须伦,
董事徐昭、顾佳丹、李养民、唐兵,独立董事刘克涯、季卫东、邵瑞庆、李若山
出席了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公司监事会主席于法鸣,监事席晟、
巴胜基、冯金雄出席了会议;独立董事候选人马蔚华、董事会秘书汪健以及见证
律师陈巍、张金君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                                                                      是
案                                                                      否
       议案内容            全体股数   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同意比例
序                                                                      通
号                                                                      过
     公司金融服
1    务日常关联    1,888,349,507   1,573,487,053 314,862,454 83.326050% 是
     交易的议案
     公司航空配
2    餐日常关联    1,888,344,457   1,888,243,041   101,416   99.994629% 是
     交易的议案
     关于选举马
     蔚华先生为
3    公司第七届    9,973,949,307   9,973,945,707    3,600    99.999964% 是
     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 1、议案 2,关联股东东航集团、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东
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陈巍律师和张金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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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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