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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1-16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 2015-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会议的届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2、 会议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 月 15 日(星期四)上午 9 点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 月 15 日(星期四)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4、会议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东可以在交易
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地点: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虹桥国际机场1号航站楼旁迎宾一路368
号)上海国际机场宾馆二楼四季厅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参加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如下:



                                              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0
    A股股东人数                                                         48
    H股股东人数                                                          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156,760,118
    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6,892,215,522
    H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3,264,544,59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80.1369%
    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54.3796%
    H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5.757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2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07,745,90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6391%
参加投票的持股5%以下的A股股东人数                                       4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61,975,52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0.7460%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绍勇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10人,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副董事长马须伦,
董事徐昭、顾佳丹、李养民、唐兵,独立董事刘克涯、季卫东、李若山、马蔚华
出席了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公司监事会主席于法鸣,监事席晟、
巴胜基、冯金雄出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汪健、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以下普通决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向东航海外(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0,156,760,118 股,意见如下:
     同意:10,144,246,505 股,占 99.8768%;
     反对:2,214,713 股,占 0.0218%;
     弃权:10,298,900 股,占 0.1014%。


                                        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其中,有 45 名持股 5%以下的 A 股股东参加了表决,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361,975,522 股,意见如下:
     同意:1,349,527,109 股,占:99.0860%;
     反对:2,149,513 股,占:0.1578%;
     弃权:10,298,900 股,占:0.7562%。


     2、审议通过《公司与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飞机融资租赁框架协
议>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000,340,168 股,意见如下:
     同意:1,987,833,748 股,占 99.3748%;
     反对:2,002,920,占 0.1001%;
     弃权:10,503,500 股,占 0.5251%。


     其中,有 45 名持股 5%以下的 A 股股东参加了表决,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361,975,522 股,意见如下:
     同意:1,349,523,509 股,占:99.0857%;
     反对:1,948,513 股,占:0.1431%;
     弃权:10,503,500 股,占:0.7712%。


     本议案系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东航金控有限责
任公司和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巍律师、李明诗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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