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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审议公司与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飞机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议案之独立董事意见2015-05-06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审议公司与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签署《飞机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议案之独立董事意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与东航国际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租赁”)签署《飞机融资租赁框
架协议》,租金总额(包含本金和利息)不超过17亿美元。由于本公
司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东航租赁85%股
权,东航租赁系公司的关联方,因此上述议案中涉及的相关交易构成
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交了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资
料。经事先审核,我们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2015年4月29日召
开的公司董事会2015年第3次例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
发表意见如下:
    1.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参加通讯表决的关联董事均
按规定回避了表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会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 通过境内保税区融资租赁结构的方式引进新飞机,公司可以
享受增值税抵扣的税务优惠,降低公司引进飞机的融资成本。
    3.东航租赁具有合格的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资质,在本次参与
公司飞机租赁业务邀标中,其联合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的融资方案
在报价上具有较大幅度优势。
    4.上述交易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符
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与东航租赁签署《飞机融资租赁框
架协议》事项发表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克涯                         季卫东




        李若山                         马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