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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关于控股股东承诺的公告2015-09-2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 2015-046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东方
航空集团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承诺,将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航股份”)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前提出修订东航股份《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D)
条分红条款的议案并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投赞成票表决。东航股份《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七(D)修订前后的条款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D)条修订前的内容
     “第一百五十七(D)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公司拟提出和实
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并由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3)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
展。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充裕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条件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
达到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分红比例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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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二、《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D)条修订后的内容
     “第一百五十七(D)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公司拟提出和实
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并由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3)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
展。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充裕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条件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
况调整分红比例并说明原因。”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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