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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航空公司服务协议》及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之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2015-12-1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航空公司服务协议》及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之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民航信
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签署《航空公司服务协议》,
协议有效期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中航信
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上限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6.5 亿元
和 7.3 亿元。


      由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养民先生可能在未来 12 个月内担任
中航信董事,中航信将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上述交易构成了公司的
一项日常关联交易。


      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资
料。经事先审核,我们同意将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2015年10月27
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2015年第5次例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
议,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董事、副总经理李养明先生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按规定回避了表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会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 《航空公司服务协议》是公司根据日常生产经营需求,本着公
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订立的,交易内容与方式遵循市场规则,
能够满足公司日益增长的系统服务和技术支援服务需求,有助于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的稳步提升,符合上
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