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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董事会2016年第2次例会决议公告2016-03-3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 2016-01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第 2 次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016 年第 2 次例会
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董事长刘绍勇召集,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上海国际机场宾馆召开。


     公司副董事长马须伦,董事徐昭、李养民和独立董事季卫东、李若山、邵瑞
庆现场出席了会议。董事长刘绍勇,董事顾佳丹、唐兵、田留文和独立董事马蔚
华通过电话连线方式参加了会议。


     参加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公司监事会主席于法鸣,监事席晟、巴胜基、徐海华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
的董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马须伦主持,参加会议的董事经过讨论,一致同意并作
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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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 司 2015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全 文 请 参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三、审议通过聘任公司 2016 年度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审计师的议案,并决
定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6 年度国内
财务报告审计师,聘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16 年度香港财务报告审计
师、2016 年度美国财务报告审计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审计师酬
金。


     四、审议通过聘任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案,并决定将本项议
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6 年度内部
控制审计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审计师酬金。


     五、审议通过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议案(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
的内容请见附件 1),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公司“十三五”规划报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成立东方航空青岛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下属山东分公司为基础设立全资子公司东方航空青岛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暂定为 26.6 亿元;具体实施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


     八、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决定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的《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九、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报告。
     1.同意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将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A 股)和 2015
年度业绩公告(H 股)连同第 1 项审议通过的 2015 年度财务报告一起分别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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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和香港两地同时上网披露;
     2.同意将 2015 年度报告中的董事会报告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议案(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
的内容请见附件 2),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 2016 年 6 月底前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长或副董
事长发布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十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公 司 2015 年 度 社 会 责 任 的 报 告 全 文 请 参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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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附件 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
                    发行本公司债券的一般性授权议案说明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本公司债券的一般性授权议案具体内容
如下:
     同意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条件下,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可
发行债券额度范围内,以一批或分批形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1. 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境外人民币或美元及其他币种债券等在内的债务融资工具。但是,本授
权项下所发行的债券及/或所采用的债务融资工具不包括可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
券。
     2. 发行主体:公司和/或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具体发行主体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发行需要确定。
     3. 发行规模: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未偿还余额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可发行债
券额度范围内,根据本授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4. 期限与品种:最长不超过 15 年,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
期限品种的组合。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
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5. 募集资金用途:预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调
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和/或项目投资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具体募
集资金用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资金需求确定。
     6. 授权有效期:自本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
     如果公司董事会及/或其转授权人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发行,且公司
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或登记的,则公司可在该等批
准、许可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发行。
     7. 对董事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特定需
要以及其他市场条件:
     (1)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主体、种类、具体品种、具体条款、条件和其他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实际总金额、币种、发行价格、利率或其确
定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时机、期限、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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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和赎回条款、评级安排、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筹集资金运用、承销
安排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就本次发行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
介机构,代表公司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发行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等
手续,签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办理发行、存续期内安排还
本付息、交易流通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3)在公司已就本次发行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
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
     (4)如监管部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
项外,在公司董事会已获授权范围内,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当时的市场条件
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在发行完成后,决定和办理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上市的相关事宜。
     (6)根据适用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批准、签署及派发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公告和通函,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在债券存续期间,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币种结构、利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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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附件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
                  发行本公司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议案说明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本公司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议案具体内容
如下:


     (a)      在依照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无条件及一般性地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
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管理层,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公司特定需要、其
它市场条件以及以下条件全权办理本公司股份发行的相关事宜:


       (i) 董事会批准本公司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
意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或处理的本公司内资股(「A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数量各自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时本公司该类A股及H股的
20%,并在本条第(ii)项所述前提下,在该限额内,对发行、配发或处理的A股及/
或H股股份数量做出决定;


     (ii)董事会批准、签订、修改及作出或促使签订、作出及修改其认为与根据
上文所述行使一般性授权而发行、配发或处理任何A股及/或H股有关的所有文
件、契约及事宜;及


     (iii) 董事会仅在符合(不时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例、法规及规例的情况
下方会行使上述权力,且本公司仅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它有
关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后方能完成有关发行。


     (b)      就本特别决议案而言,一般性授权不得超过有关期间,但若董事会已
于有关期间内做出发行决议,则该授权可及于本公司完成相关中国政府机关审批
后并完成有关发行。「有关期间」指由本特别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
最早之日期止的期间:


     (i) 本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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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本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后十二个月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
予董事会的一般性授权之日。


     (c)      决定根据本特别决议案第(a)段决议单独或同时发行股份的前提下,
授权董事会增加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反映本公司根据本特别决议案第(a)段而
获授权发行股份,并对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作出其认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反映
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以及采取其它所需的行动和办理其它所需的手续以实现
根据本特别决议案第(a)段决议单独或同时发行股份以及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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