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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审议公司与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2017-2019年度飞机融资租赁框架协议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2016-04-29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审议公司与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
2017-2019 年度飞机融资租赁框架协议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与东航国际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租赁”)签署2017-2019年度《飞
机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各年度租金总额上限(包含本金和利息)分
别不超过24亿美元、24亿美元、26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由于本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东航租赁85%股
权,东航租赁系公司的关联方,因此上述议案中涉及的相关交易构成
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交了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资
料。经事先审核,我们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2016年4月28日召
开的公司董事会2016年第3次例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
发表意见如下:
    1.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参加表决的关联董事均按规
定回避了表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会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 通过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公司根据现行政策可以享受增值税抵
扣,有利于进一步降低本公司引进飞机的综合融资成本。
    3. 东航租赁具有合格的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资质。如经邀标或
其他评估程序评估,在东航租赁融资方案及融资租赁报价较其他方融
资方案及融资租赁手续费报价具有竞争优势的条件下,本公司选择东
航租赁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交易将有利于降低本公司引进飞机的综合
融资成本。
    4.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
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与东航租赁签署 2017-2019 年度飞
机融资租赁框架协议事项发表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季卫东                                李若山




      马蔚华                                邵瑞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