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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董事会规划发展委员会章程2016-04-29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规划发展委员会章程
         (2000 年 8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 2000 年第 3 次例会审议通过)
         (2005 年 1 月 6 日第四届董事会 2005 年第 1 次例会审议修订)
         (2016 年 4 月 28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 3 次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加强公司发展规划的研究制订,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规划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董事会规划发展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审议、提出方案或建议并监
督实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规划发展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规划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规划发展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规划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规划发展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委员会主席委任。
       规划发展委员会秘书负责准备和提交规划发展委员会会议资料,组织召开
规划发展委员会会议并列席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提供人力和资源,协助规划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
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规划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审议公司年度投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审议公司年度投资方案外的重大投资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公司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议公司机队发展计划和购机计划,并向董事会提交独立报
告;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监督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审议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规划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凡涉及第九条规定事项的,相关业务部门应提交规划发展委员会
审议;规划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规划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规划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包括授权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可以列席规划发展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规划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规划发展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受
邀部门应当对规划发展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本部门的质询和问题作出解释或回答。
       如有必要,规划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规划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规划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八条 规划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供董事会成员传阅。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章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