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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7-05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 2016-06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6]
8 号《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 中国
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1,327,406,822 股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 6.44 元/股,共募集资金 8,548,499,933.68 元,扣除
发行费用 8,525,399.9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539,974,533.71 元。上述资金
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到账,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16)验字第 61056687-B0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于 2016 年 7 月 1 日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
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及
截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的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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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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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1                                 8110201013900218746    4,269,987,266.85
        海古北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2                                        696631600       4,269,987,266.86
        司上海丽园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专户仅用于其所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
应当配合中金的调查与查询。中金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雨扬、徐慧芬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五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人。
       6、公司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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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调查
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8、如公司、保荐人、开户银行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
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
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9、本协议自公司、保荐人、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保荐人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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