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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关于韩元债券付息的公告2017-03-2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 2017-017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韩元债券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发行的韩元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至 2017
年 3 月 27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
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韩元债券基本情况
     (一)银行担保私募债
     1.发行规模:1,200 亿韩元;
     2.发行期限:3 年;
     3.单位面值:50 亿韩元;
     4.年利率:2.05%;
     5.担保机构:韩国产业银行
     6.起息日:2016 年 9 月 28 日;
     7.兑付日:2019 年 9 月 28 日。


     (二)优先私募债
     1.发行规模:550 亿韩元;
     2.发行期限为 3 年;
     3.单位面值:50 亿韩元;
     4.年利率: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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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5.起息日:2016 年 9 月 28 日;
     6.兑付日:2019 年 9 月 28 日。


     二、韩元债券本次付息情况
     1、计息期限:2016 年 9 月 28 日至 2017 年 3 月 27 日;
     2、债权登记日:2017 年 3 月 24 日;
     4、付息日:2017 年 3 月 28 日。


     三、本次付息方案
     本次付息每手银行担保私募债和优先私募债(单位面值均为 50 亿韩元),派
发利息分为 5,125 万韩元和 7,125 万韩元(含税)。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7 年 3 月 24 日韩国预托结算院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
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通过韩国预托结算院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至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
过韩国预托结算院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
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


     六、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持有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债券利息按照韩国所得税法应当缴纳
14%的企业所得税及 10%得地方所得税。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将分别按
14%和 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
利息后,将税款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八、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 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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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
     联系人:曹俊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桥路 2550 号
     联系电话:021-22330873
     邮政编码:201202
     网址:www.ceair.com


     2、主承销机构:Mirae Asset Daewoo
     地址:26, Eulji-ro 5-gil, Jung-gu, Seoul, Republic of Korea
     法定代表人:Choi, Hyun Man
     联系人:Kim, Se Youn
     联系电话:822-1588-3322
     邮政编码:04539


     3、托管人:韩国预托结算院
     地址:23, Yeouinaru-ro 4-gil, Yeongdeungpo-gu, Seoul, Republic of Korea
     联系电话:822-3774-3392
     邮政编码:07330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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