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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聘任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之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2017-03-3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聘任 201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之独立董事事前审核
                                   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东方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聘任 2017
年度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审计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聘任 2017 年
度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同意上述议案提交
董事会 2017 年第 2 次例会审议。


      2017 年 3 月 30 日,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董事会 2017
年第 2 次例会,审议了《关于公司聘任 2017 年度国内及国际财务报
告审计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聘任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
案》。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安永”)具备相关资格,能够满足公司 2017 年度国内
及国际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
      2.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同意公司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7
年度国内财务报告审计师、2017 年度美国财务报告审计师,聘任安
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17 年度香港财务报告审计师,并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财务报告审计服务酬金。
      4.同意公司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内控审计服
务酬金。
                                      -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聘任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之事前审核及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若山                                   马蔚华



邵瑞庆                                   蔡洪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