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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第八届监事会第6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3-3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 2017-019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 6 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 6 次会议
根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监事会主席席晟先生召集,
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公司监事会主席席晟,监事巴胜基、胡际东出席了会议。监事冯金雄授权监
事会主席席晟代为表决,监事贾绍军授权监事巴胜基代为表决。
     参加会议的监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已
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席晟主持,与会监事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审
议了会议议案,现经一致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并决定将其提交公司 2016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详情请参见公司《2016 年度报告》第八节“公
司治理”之第五部分“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是客观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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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际执行情况较好,
《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同时希望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内控缺陷的持续整改,
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四、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聘任 2017 年度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
审计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其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
议案还需提请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聘任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
案》。
     监事会认为其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
议案还需提请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经听取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程序,交易金额在股东大会授权的年度限额内,
交易条款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而言是公平合理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未发现内幕交易或存在董事会违反诚信原则决策、签署
协议和信息披露等情形。


     七、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东航集团转让虹桥机场东片区土地及建
筑物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和资产管理的需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
规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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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情况;公
司对资金的使用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综上所述,监事会认
为,公司《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九、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认为该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十、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6 年度报告》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6 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有关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
及财务状况等事项;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之前,未发现参与《公司 2016 年度报
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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