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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2017-12-2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供的《关于与东航租赁签署飞
机及发动机经营性租赁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与法荷航2017-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修订<东方航空重组分立协议的补充
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等三项涉及关联交易事宜的有关材料进行了
事前审核,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8次普通会议审
议。
      2017年12月22日,第八届董事会第8次普通会议审议了上述议案。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避了表
决,议案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会议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租赁”)经营稳
定,具备经营飞机及发动机租赁业务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且公司将在
东航租赁的租金水平、退租条件等综合条件较其他投标方具有竞争优
势的前提下选择东航租赁为经营性租赁服务供应方,因此,公司选择
向东航租赁项目公司进行经营性租赁,可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管理,
减轻公司资金压力,亦可降低未来飞机的残值风险。
      3.公司向Air France-KLM(以下简称“法荷航”)收取的航空运
输相关保障服务收入、公司向法荷航支付的航空运输相关保障服务费
用,均是由双方公平磋商并参考了独立第三方的相关收费标准确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4. 公司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简称“东航集团”)经公平磋
商,修订了《重组分立协议的补充协议》部分条款,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则要求之前提下,若公司无能力、无资源或无意愿参与
新业务机会,允许东航集团按照不优于向公司提供的条款自行参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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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资,同时约定:未经公司同意,东航集团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该业务的
限制,以及公司对于该被投资业务享有购买选择权和优先受让权。上
述修订在不会损害且较好保护公司利益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了东航集
团对外投资的灵活性;此外,东航集团通过股权投资促成被投资方与
公司建立或深化业务合作,公司还能享受由此产生的业务协同;因此,
本次修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是经各交易方公平磋商,按一般商业条款
达成,交易定价或条件公允、合理,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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