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2017-079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12 月 22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一路 368 号上海国际机场宾 馆二楼四季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7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5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616,107,481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6,965,621,24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3,650,486,23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73.3786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8.146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5.2322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绍勇先生主持,采 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全部议案,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11 人,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先生、副董事长马须 伦先生,董事李养民先生、徐昭先生、顾佳丹先生、唐兵先生、田留文先生,独 立董事李若山先生、马蔚华先生、邵瑞庆先生、蔡洪平先生出席了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公司监事会主席席晟先生,监事巴胜基先 生、胡际东先生、冯金雄先生、贾绍军先生出席了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汪健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962,106,436 99.9495 3,511,213 0.0504 3,600 0.0001 H股 3,470,972,606 95.0825 145,575,126 3.9878 33,936,000 0.9297 普通股合计:10,433,079,042 98.2760 149,086,339 1.4043 33,939,600 0.3197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962,106,436 99.9495 3,511,213 0.0504 3,600 0.0001 H股 3,470,942,706 95.0817 145,607,526 3.9887 33,936,000 0.9296 普通股合计:10,433,049,142 98.2757 149,118,739 1.4046 33,939,600 0.3197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和议案 2 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巍 李明诗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鉴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 的。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