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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审议关于投资设立不超过67家特殊目的公司并由公司提供相应担保额度的议案之独立董事意见2018-01-20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审议关于投资设立不超过 67 家特殊目的公司并由公司提供
                  相应担保额度的议案之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 我们参加了 2018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11 次
普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
设立不超过 67 家特殊目的公司并由公司提供相应担保额度的议案》。
根据本次会议决议,董事会同意公司投资设立不超过 67 家特殊目的
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东航 SPV”)并由公司
提供相应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与飞机剩余租期相同,如果发生飞机续
租,则相应延长担保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 15 年;具体实施授权总
经理负责。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经过认
真核查,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谨慎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2.东航 SPV 作为公司的飞机租赁平台,公司为东航 SPV 提供担
保额度,有利于降低存量经营性租赁飞机的税费负担,同时降低飞机
租赁总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为东航 SPV 提供担保额度的决策程序合法,除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同意外,已经参加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通过,还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

                         李若山         马蔚华

                         邵瑞庆         蔡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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