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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2018-02-09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客机腹舱承包
经营相关协议及其项下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客机腹舱承包经营交
易2018年和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宜
的有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2018
年第1次例会审议。
      2018年2月8日,董事会2018年第1次例会审议了上述议案。我们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避了表
决,议案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会议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 此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解决公司经营的客机腹舱业务与中国
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货航”)经营的全货机业务之间的
同业竞争,通过整合资源,增强双方经营独立性与稳定性;亦有利于
提升公司客机腹舱整体经营效益,稳定并扩大各子公司货运收益,降
低客机腹舱经营业绩波动风险,做强做优货运业务,共享中国物流市
场高速发展带来的增长红利。
      3.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本
公司2018年4月至12月客机腹舱经营收入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报告。
该评估机构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且具有独立性。
      4.本次腹舱交易承包价格和运营费用经双方平等协商,定价机制
公允合理,充分反映业务自身经营水平和外部宏观因素。较长的承包
期限是进一步解决同业竞争的需要,也有利于中货航作出较为长远的
规划和投入以确保公司获取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收入及收益。
      5.客机腹舱2018年和2019年度收入金额上限,以资产评估报告数
据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市场整体环境因素而确定。客机腹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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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2018年和2019年度运营费用金额上限,则在有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
所执行商定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而确定。
    6.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双方公平磋商,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
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交易定价或条件公允、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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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客机腹舱承包经营相关协议及其
项下交易及2018和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的议案之事前审核
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若山        马蔚华
邵瑞庆        蔡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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