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 2018-03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 年 3 月 29 日星期四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迎宾一路 368 号上海国际机场宾馆二楼四 季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4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8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581,297,422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550,415,80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1,030,881,61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17.8419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0.7165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7.125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绍勇先生主持, 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全部议案,表决方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11 人,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先生、副董事长马须 伦先生,董事李养民先生、顾佳丹先生、唐兵先生、田留文先生、职工董事袁骏 先生,独立董事李若山先生、马蔚华先生、邵瑞庆先生、蔡洪平先生出席了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公司监事会主席席晟先生,监事巴胜基先 生、胡际东先生、冯金雄先生、贾绍军先生出席了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汪健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客机腹舱承包经营相关协议及其项下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548,706,691 99.8898 0 0.0000 1,709,118 0.1102 H股 1,030,838,613 99.9961 40,400 0.0039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579,545,304 99.9322 40,400 0.0016 1,709,118 0.0662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客机腹舱承包经营交易 2018 年和 2019 年日常关联交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易金额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548,706,691 99.8898 0 0.0000 1,709,118 0.1102 H股 1,030,837,613 99.9957 44,000 0.0043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2,579,544,304 99.9321 44,000 0.0017 1,709,118 0.0662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 (%) 数 (%) (%) 号 1 关 于 公 司 客 机 1,043,938,796 99.8365 0 0.0000 1,709,118 0.1635 腹舱承包经营 相关协议及其 项下交易的议 案 2 关 于 公 司 客 机 1,043,938,796 99.8365 0 0.0000 1,709,118 0.1635 腹舱承包经营 交易 2018 年和 2019 年日常关 联交易金额上 限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和 2 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和 2 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关联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东航金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控有限责任公司和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已对议案 1 和议案 2 回避表 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巍、李明诗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鉴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 的。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