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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2018-03-30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供的《关于5架A330-300新飞
机购买权转让及经营性租赁的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事宜的有关内容
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2018年第
2次例会审议。
      2018年3月29日,董事会2018年第2次例会审议了上述议案。我们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避了表
决;议案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会议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 公司通过公开邀标,经综合评估,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航租赁”)经营稳定,具备经营飞机租赁业务的专
业资质和能力,且租金水平、退租条件较其他投标方具有竞争优势。
公司选择向东航租赁转让5架A330-300飞机购买权并进行经营性租
赁,可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管理,减轻公司资金压力,亦可降低未来
飞机的残值风险。
      3.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双方公
平磋商,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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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若山                                 马蔚华

邵瑞庆                                 蔡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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