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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兼职履职情况的专项说明之独立董事意见2018-03-30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兼职履职情况的专项说明
                         之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
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3〕202号)、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证监会有关要求,我们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兼职履职情况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基本情况
      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中央企业建
设规范董事会的通知》(董发〔2016〕11号)要求,本公司控股股东中
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航集团”)启动了深化改革工作,
建设规范董事会,并围绕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全面实施东航集团管控体
制改革。上级机关基于对东航集团管控体制改革的要求,就本公司总经
理马须伦、副总经理李养民、唐兵、田留文、吴永良等5名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同时兼任东航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部署和安排。本公司对马
须伦、李养民、唐兵、田留文、吴永良等5名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
单位的任职情况进行了如实披露。
      本公司及东航集团、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高度重视证监会的
监管要求,并就确保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作、确保兼职高级管理人员勤
勉履职尽责作出了明确承诺。
      二、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公司及东航集团能严格要求和规范马须伦、李养民、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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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兵、田留文、吴永良等5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确保其勤勉
履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避免因在东航集团兼职而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
      马须伦、李养民、唐兵、田留文、吴永良等5名高级管理人员能严
格遵守承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将主要精力用于本公司,勤勉履职尽责,处理好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东航
集团之间的关系,不因上述兼职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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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高管兼职履职情况的专项说明之独立董事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若山                                   马蔚华
邵瑞庆                                   蔡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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