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航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独立意见2018-08-3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参加了公司董事会 2018 年第 4 次例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并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根据本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郭俊秀先生为公司总法
律顾问,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上述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任职资格,能胜任该岗位的职责要求,上述人员聘任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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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本页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之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万里 李若山
马蔚华 邵瑞庆
蔡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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