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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董事会2018年第4次例会决议公告2018-08-3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 2018-080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第 4 次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第 4 次例会
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董事长刘绍勇召集,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国际机场宾馆召开。
     董事长刘绍勇,副董事长马须伦,独立董事林万里、李若山、马蔚华、邵瑞
庆、蔡洪平,董事袁骏参加了会议。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参加
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
的董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绍勇主持,参加会议的董事经过讨论,一致同意并作出
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1.同意选举马须伦和袁骏为规划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一
致;调整后的规划发展委员会委员为马须伦、邵瑞庆和袁骏,马须伦担任规划发
展委员会主席;
       2.同意选举林万里为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一
致;调整后的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委员为马须伦、李若山和林万里,马须伦担
任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主席。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同意聘任郭俊秀为公司总法律顾问,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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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秀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中期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选择A350航材POOLING项目厂家的议案》。
       待签署具体协议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中期报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细化与明确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对
象的议案》。
     1.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进行细化与明
确,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吉祥航空’)、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集团’)
及/或其指定子公司和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
构调整基金’)”中的均瑶集团及/或其指定子公司细化与明确为均瑶集团、上
海吉道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吉道航”)。
     2.同意将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对象“均瑶集团及/或其指定子公司”
拟认购 A 股股份数量上限(1,000,000,000 股,含本数)及拟认购金额上限(人
民币 730,000.00 万元,含本数)在均瑶集团及上海吉道航之间分配如下:
     均瑶集团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数量为不超过 410,958,904 股(含
本数),拟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0 万元(含本数)。上海吉道航拟认
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数量为不超过 589,041,096 股(含本数),拟认购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 430,000.00 万元(含本数)。
     除上述之外,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方案其他内
容均保持不变。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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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稿)》。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吉道航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A 股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均瑶集团、上海吉道航就本次细化与明确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对象相关事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认购协议
的补充协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吉祥航空、均瑶集团、上海吉道航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同
意吉祥航空及/或其指定控股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新任董事
就相关措施作出补充承诺的议案》。
     同意《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措施(修订稿)》,并同意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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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附件:



                                   郭俊秀先生简历

     郭俊秀先生,52 岁,现任本公司总法律顾问、数据保护官,中国东方航空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集团”)总法律顾问。郭先生于二〇〇七年加入
民航业,先后在山西财经学院、厦门大学工作。二〇〇七年四月起任东航集团总
法律顾问,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起任本公司总法律顾问,二〇一八年五月起任本公
司数据保护官。郭先生毕业于厦门大学国际法专业,拥有法学博士学位,拥有副
教授职称和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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