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航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0-19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17次普通会议通
知发出前,收到了细化与明确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之发行对象相关事
宜的相关材料。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非
公开发行H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先审查和仔细研究并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细化与明确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之发行
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适用的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吉祥航空”)、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集团”)、
上海吉道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吉道航”)、中国国有企业结构
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构调整基金”)。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的
发行对象为上海吉祥航空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香港”)。上述发行对
象中,均瑶集团为吉祥航空、上海吉道航的控股股东,吉祥航空为吉祥香港的控
股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若按照本
次非公开发行A股和H股股份上限发行匡算,发行完成后均瑶集团、吉祥航空、
上海吉道航、吉祥香港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超过5%,视同公司的关联方,均瑶
集团、吉祥航空、上海吉道航、吉祥香港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和
H股股票构成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
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17次普通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林万里 李若山
马蔚华 邵瑞庆
蔡洪平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