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航空: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9-05-2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 2019-04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已实际为其提供 是否有
被担保人名称 担保金额上限 担保人
的担保余额 反担保
东津天一(天津)飞
机租赁有限公司(以 5,600 万美元 未提供担保
下简称“天一公司”)
中国东航空股
东津天二(天津)飞 份有限公司
机租赁有限公司(以 1,500 万美元 未提供担保 否 (以下简称
下简称“天二公司” “公司”或 “本
公司”)
东津天三(天津)飞
机租赁有限公司(以 4,000 万美元 未提供担保
下简称“天三公司”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11 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
资设立不超过 67 家特殊目的公司并提供相应担保额度的议案》,为顺利开展现有
存量 67 架经营性租赁飞机由国外租赁结构转为国内租赁结构工作,获得税收优
惠政策,综合降低飞机经营性租赁成本,公司同意在天津东疆保税区设立不超过
67 家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并为其提供相
应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 98 亿元人民币(若主债务为外币,按提供担保时的
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每家 SPV 可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内分配担保金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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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期限与飞机剩余租期相同;如果发生飞机续租,则担保期限相应延长,单架飞机
累计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 15 年,自公司实际向每家 SPV 提供担保之日起计算;
具体实施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上述担保事项已经本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情请参见公司 2018 年 1 月 20 日和 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刊发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天一公司、天二公司和天三公司基本情况:
1.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 600 号海丰物流园 3
幢 2 单元-101(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 1004 号、第 1005 号和第
1006 号);
2.法定代表人:方照亚;
3.注册资本:每家公司均为人民币 10 万元;
4.经营范围: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
修;租赁咨询。(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成立日期:2018 年 7 月 30 日
6.股东及持股比例:本公司持有天一公司、天二公司和天三公司 100%股权;
7.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二)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天一公司、天二公司和天三公司是本公司于 2018 年 7 月设立的特殊目的公
司(SPV),均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上述公司均未实
际开展经营活动。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人:中国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东津天一(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
出租人:STAR RISING AVIATION 2 LIMITED
担保方式:保证
担保金额:不超过 5,600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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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与飞机剩余租期相同。如果发生飞机续租,则担保期限
相应延长,单架飞机累计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 15 年(自公司实际向被担保人提
供担保之日起计算)。
担保主要内容:被担保人按时支付其在租赁协议及租赁相关交易文件项下的
租金和其它费用的义务。当被担保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或租赁合同项下责
任时,公司需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和义务,承担起向境外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应付
款项的义务及租赁合同项下责任义务。
(二)担保人:中国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东津天二(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
出租人:BANK OF COMMUNICATIONS (UK) LIMITED
担保方式:保证
担保金额:不超过 1,500 万美元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与飞机剩余租期相同。如果发生飞机续租,则担保期限
相应延长,单架飞机累计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 15 年(自公司实际向被担保人提
供担保之日起计算)。
担保主要内容:被担保人按时支付其在租赁协议及租赁相关交易文件项下的
租金和其它费用的义务。当被担保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或租赁合同项下责
任时,公司需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和义务,承担起向境外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应付
款项的义务及租赁合同项下责任义务。
(三)担保人:中国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东津天三(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
出租人:Inishdawson Leasing Limited 和 Pembroke Aircraft Leasing 11 Limited
担保方式:保证
担保金额:不超过 4,000 万美元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与飞机剩余租期相同。如果发生飞机续租,则担保期限
相应延长,单架飞机累计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 15 年(自公司实际向被担保人提
供担保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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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担保主要内容:被担保人按时支付其在租赁协议及租赁相关交易文件项下的
租金和其它费用的义务。当被担保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或租赁合同项下责
任时,公司需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和义务,承担起向境外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应付
款项的义务及租赁合同项下责任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为上述 SPV 提供担保额度,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可降低飞机租赁
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重要决策和
日常经营均在公司的绝对控制下,可提前预见并有效防范重大风险。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谨慎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SPV 作为公司的飞机租赁平台,公司为 SPV 提供担保额度,有利于降低存量经
营性租赁飞机的税费负担,同时降低飞机租赁总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
益。公司为 SPV 提供担保额度的决策程序合法,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
已经参加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通过,已经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为美元约 842.78 万元、新元 5 亿元(为新元债担保)、人民币 22 亿元(为
子公司贷款担保),上述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 8.02%,
且公司未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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