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航空:独立董事关于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之事前审核及独立董事意见2020-01-0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之事前审核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提供的《关于为部
分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经过认真审阅相关资料,认为
该议案不存在董事会及董事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1次普通会议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2019年12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1次
普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部分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董事会审议同意:
1.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0年12月31日之期限内,公司可为中国联合航空
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飞行培训有限公司、东方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
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额度;
2. 若主债务为外币,按担保提供时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3. 担保期限与被担保方主债务的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0年;
4. 具体实施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经过认真核查,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谨慎控制
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2.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及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确
认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3.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有利于增强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能力,
获得满足其生产经营所需的融资以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 整
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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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决策程序合法,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外,已经参加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通过。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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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部分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事项之事前审核及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林万里 邵瑞庆 蔡洪平 董学博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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