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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3-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1 年 3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

注册资本        16,379,509,203 元
法定代表人      刘绍勇
成立日期        1995 年 4 月 14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 66 号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201202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虹翔三路 36 号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201100
电话            021-22330920

传真            021-62686116

电子邮箱        ir@ceair.com

网址            www.ceair.com

                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地区航空客、货、邮、行李运输业
                务及延伸服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设备制
                造与维修;国内外航空公司的代理业务;与航空运输有关
                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服务(意外伤害保险)。电子
经营范围
                商务(不涉及第三方平台等增值电信业务);空中超市
                (涉及许可证配额及专项许可的商品除外);商品的批
                发、零售(涉及国家及许可证限制的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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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东
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64 号文核准,中
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航空”“上市公司”“公司”)非公
开发行 1,394,245,744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
验字第 61056687_B02 号),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459,214,730.4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共计人民币 19,191,780.79 元(含税)后实收募集资金为
人 民 币 7,440,022,949.61 元 。 上 述 实 收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3,899,424.57 元(含税)后,东方航空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36,123,525.04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存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存放和管理。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7,436,123,525.04
元,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账户已注销。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东方
航空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
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
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督导公司对《公司章程》修订、重要内控制度的修订的审批程序、内容合
法合规性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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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7、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8、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
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
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
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尽
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
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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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
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违法违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存在 2020 年度业绩
亏损且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情形。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
财务数据分析等手段,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同比下滑的主要原因进行了分
析,严格履行了持续督导的相关程序及职责。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
程当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2020 年度东方航空经营业绩同比下滑,主要系受新
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大幅下降所致。对于疫情导致的负面影响,公司
高度重视,在做好疫情防控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已采取各项措施,努力降
低相关损失,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关注前述可能对公司业绩有较大影响的各
类因素,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经营策略,加强经营管理,
防范经营风险,就国内外疫情导致的不利影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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