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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东方航空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之独立意见2021-03-3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核查了中国东方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现予以
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0年对外担保情况
    (一)公司2020年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1次普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同意自本决议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之期限内,公司可为
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飞行培训有限公司、东方航空技术有
限公司等三家全资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额度;
    2.若主债务为外币,按担保提供时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3.担保期限与被担保方主债务的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0年;
    4.具体实施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


    (二)公司2020年对外担保的发生情况
    1.公司对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2020年未发生贷款担保,在批准的
担保额度范围内。
    2.公司对上海东方飞行培训有限公司2020年未发生贷款担保,在批
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3.公司对东方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未发生贷款担保,在批准的担保额

                               -1-
度范围内。
    4.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9.57亿元,占公
司2019年末净资产的2.78%。
    5.公司2020年度逾期担保累计数量为0。
    6.公司2020年度担保全部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存在为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维持其正常生产
经营,有利于全资子公司以相对优惠的条件获取发展所需资金,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2020年度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在公司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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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之独立
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邵瑞庆             蔡洪平               董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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