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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航: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3-3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联系方式:010-83939276
                                保荐代表人姓名: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马玉苹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6层
                 国泰君安证券
保荐机构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83939271
                                保荐代表人姓名: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杨鹏宇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6层

被保荐公司名称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98号)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东航”或“公司”)非公开发行2,494,930,875股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056687_B02号),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827,999,997.5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638,943.4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20,361,054.02元(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中国东航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负责中国东航股票发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
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中国东航进行持续督导,现将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
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
       一、国泰君安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中国东航签订保荐协议,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2                                              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
                                                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3                                              等方式,对中国东航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作,其中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对中国
                                                东航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保荐机构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中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                                              国东航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经保荐机构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5                                              中国东航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违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背承诺等事项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中国东航及其董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法律、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券交易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经保荐机构核查,中国东航依照相关规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7                                              定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章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保荐机构对中国东航内控制度的设计、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制度符
 8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有效执行,可保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保荐机构督促中国东航严格执行信息
 9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披露制度,并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件进行了审阅,有充分理由确信 2021


                                        2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不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保荐机构对中国东航的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
       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   阅,中国东航积极配合了保荐机构的相
 10
       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   关审阅工作。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
       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   内,中国东航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保荐机构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中国东航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取措施予以纠正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保荐机构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2                                           中国东航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经保荐机构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13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   中国东航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作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经保荐机构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14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中国东航未发生相关事项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3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15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质量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2021 年度中国东航出现业绩亏损的情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   形,主要系受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
         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控股股东、实   素影响,旅客出行需求骤减,全球民航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业均受到明显冲击。公司已于 2022 年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1 月 29 日及时发布了《2021 年度业绩
 16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预亏公告》;保荐机构对此进行了现场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检查,并在现场检查报告中发表意见。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经保荐机构核查,除上述情形外,本持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续督导期间内,中国东航未发生其他事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   项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保荐机构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中国东航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17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18                                             经保荐机构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
                                                中国东航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项,并发表意见
                                                的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持续关注
                                                中国东航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19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事项,并出具了关于中国东航 2021 年
         承诺事项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
                                                查报告
                                                经保荐机构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独立性
                                                没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履行了必要
                                                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有效执行了保障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20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不存
         重大对外投资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
                                                市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上市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均已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国泰君安对中国东航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4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信息披露
进行了比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国东航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未发现中国东航存在《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重大期后事项

    2022年3月21日,中国东航下属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一架波音737客机在执
行昆明——广州航班任务时失事。飞机失事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机
制,全力开展救援及善后工作。具体详情公司已于2022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发布公告。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我我我我我我我我        我   我我______

                     马玉苹                  杨鹏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