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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东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3-3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 2010 年 1 月 20 日董事会决议通过)
                    (公司 2019 年 8 月 30 日董事会决议通过)
                    (公司 2022 年 3 月 30 日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航空安全及环境、社会和管治
(以下简称“ESG”)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
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航空安全管理及 ESG 工作的指导
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简
称“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
要负责贯彻和落实国家航空安全及 ESG 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航空安
全管理及 ESG 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公司航空安全工作规划及有关
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提出建议并监督实施,对国内、
国际与航空碳排放相关的环境保护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提出建
议并监督实施,对公司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审议、提出意见或建
议。
       第三条   公司分管安全、环境、ESG 报告等相关业务的领导或相
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就公司航空安全管理工作及 ESG 工作向航空
安全与环境委员会汇报和报告,并负责落实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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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航空安全管理及 ESG 工作的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委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
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委员会主席委任。
    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秘书负责收集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会议
资料,组织召开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会议并列席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履行职
责,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国家航空安全及 ESG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保
障航空安全和落实 ESG 目标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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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航空安全管理及 ESG 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听取公司关于航空安全工作规划或工作计划的汇报,并提
出建议或意见;
    (四)听取公司关于安全运行状况及安全形势的工作汇报,提出
保证航空安全的建议或措施;
    (五)听取公司关于航空安全及国内、国际与航空碳排放相关的
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汇报,提出解决的方案或建议;
    (六)对公司 ESG 工作的目标、管理方针、策略制定进行指导,
实施和进展进行监督,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审议、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审议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及 ESG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汇
报工作,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讨论结果应向
董事会汇报。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凡涉及第十条规定事项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提交
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审议;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
议或讨论,将有关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或将讨论结果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三条     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分别听取公司每个年度的上半年及全年航空安全管理工作和 ESG 工作
的汇报;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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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召开应提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
    安全运行管理部应提前七天将会议资料通过委员会秘书上报航空
安全与环境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包
括授权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负责人列席会议,受邀部门应当对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提出的涉及
本部门的质询和问题作出解释或回答。
    如有必要,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十九条    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供董事会成员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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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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