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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东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5-1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

东的意识,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和《中国东方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制定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实

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

配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

期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合理进行分红,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实行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符合法律、

法规的合理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拟提出和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并由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

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3)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和可持续发展。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充裕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

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且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董事

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分红比例并说明原因。

    4、公司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及业务增长情况,在

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

分红。

    5、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
提下,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

和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实施一次年度现金分红。

    6、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

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

分配预案,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尽职履责,发

表明确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
配预案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变化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认

真研究和论证,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3、除非股东大会另有决议,公司除分配年度股利外,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可分配中期股利。

    4、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