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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东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2-08-3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中国东航     公告编号:临 2022-047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8月30
日召开的董事会2022年第4次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
则>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
公司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公司于同
日召开的第九届监事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
款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对《监事会议事规则》
进行修订。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0日


                                             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附件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本公司(或者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第一条 本公司(或者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
                                                                 (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
     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
                                                                 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
1    〔1994〕140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5年4月14日在
                                                                 〔1994〕140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5年4月14日在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2017年2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2017年2
     月8日,公司对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
                                                                 月8日,公司对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
     “三证合一”登记,合并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证合一”登记,合并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3100007416029816。
                                                                 为:913100007416029816。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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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第七条 原公司章程已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上海市工商行 第七条       原公司章程已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登记手续,
    政管理局,完成登记手续,并自该日起生效。                      并自该日起生效。
           本公司章程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委员       本公司章程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委员
2
    会批准后生效,原公司章程由本公司章程替代。                    会批准后生效,原公司章程由本公司章程替代。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修改公司章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修改公司章
    程所引起的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程所引起的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除外: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3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上述第(三)项、第(五)项、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上述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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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出决议;                                                  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含3%)的股东的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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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其标准 (十六)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按照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确定);                          (十七)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 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其标准按照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十八)审议批准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规则确定);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除外);
    议的其他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十九)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二十)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
    事会行使。                                                 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事会行使。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可免于或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事项,公司可遵照相关规定免于
                                                               或申请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5                                  无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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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述“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对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
                                            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
                                            款等)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6                                  无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
                                            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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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财务
                                                              资助,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财务资助行
                                                              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 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
    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 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
7   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0 %以上(含10%)的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0 %以
    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数3%以上(含3%)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符合法律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含3%)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8   法规以及上市规则要求的时限内,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 案。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含3%)的股东,可以
    会。公司应当将股东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要求的时限
    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内,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公司应当将股东在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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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限内提出的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 议的议程。
    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及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股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及
    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股
                                                                 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逐项表决审议的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逐项表决审议的事项。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9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股份总数。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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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六条   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以后,要求以投票
     第七十四条 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以后,要求以投票方
                                                                   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
                                                                   (含10%)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含10%)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
                                                                   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
     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
                                                                   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
10   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
                                                                   例。
     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公司应在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相关监管机构容许并符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符合所有
                                                                   合和满足所有有关规定及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过有关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集
                                                                   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和鼓励被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符合所
     征集人咨询其专业顾问,唯所披露的信息必须为过往已公布的并
                                                                   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于引用时仍属准确及无误导成份的资料。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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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集人咨询其专业顾问,唯所披露的信息必须为过往已公布的
                                                               并于引用时仍属准确及无误导成份的资料。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 证券;
     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11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股权激励计划;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7至13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7至13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
     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包 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
     括不少于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 数,包括不少于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指独立于公司
12
     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 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事会设职工董事1名。                                       士;董事会设职工董事1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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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董事(不含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
                                                                  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第九十六条 董事(不含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
                                                                  满,连选可以连任。
     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董事候选人(不含职工董事)由董事会或股东提名。有关提
     连选可以连任。
                                                                  名董事人选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
           董事候选人(不含职工董事)由董事会或股东提名。有关提
                                                                  当在有关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7日前的期间内发给
     名董事人选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
                                                                  公司。
     当在有关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7日前的期间内发给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成员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
13   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成员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
     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不含职工董事)罢免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
                                                                  (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董事无须持
     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不含职工董事)罢免
                                                                  有公司股份。
     (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董事无须持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
     有公司股份。
                                                                  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其获委任后的首个年度股东大会为
                                                                  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4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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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的方案;                                                        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根 (八)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 (九)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之外的财务资助事项;
    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审议批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按照上市地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需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一) 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项;
    项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全体董事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的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十三)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十四)制定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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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八)、
                                                                     (九)、(十六)项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
                                                                     其余可由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可免于或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事项,公司可遵照相关规定免于
                                                                     或申请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一百条     对于董事会决策权限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15                                   无                              项,董事会应严格审查,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及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及通知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及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及通知
16
     时限如下:                                                      时限如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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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例会的时间和地点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      (一)董事会例会的时间和地点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
     无须发给通知。                                                无须发给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董事长应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董事长应
     通过董事会秘书至少提前10日,将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用电        通过董事会秘书提前将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用电传、电报、传
     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各董事及监      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各董事及监事会主席。对
     事会主席。                                                    于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14日发出通知;对于临时会议,应至少
                                                                   提前5日发出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三)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三)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豁免按照本条规定提前向董事发出
                                                                   会议通知的要求;并且,如果董事已经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
                                                                   或到会时提出未适时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则应视作其已适时收
                                                                   到会议通知。

                                                                   (四)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17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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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不得
18
     兼任监事。                                                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
19                                                               (四)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的名义委托注册会
                                                                 核意见;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
     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的名义委托注册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对董事、高级管理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人员起诉;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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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员违反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时,除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权利、补救措施外,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
     人员赔偿由于其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公司所负的义务时,除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补
     (二)撤销任何由公司与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 救措施外,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交易,以及由公司与第三人(当 (一)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第三人明知或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 人员赔偿由于其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0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 (二)撤销任何由公司与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
     交易;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交易,以及由公司与第三人(当
     (三)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第三人明知或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
     人员交出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
     (四)追回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交易;
     人员收受的本应为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佣金; (三)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五)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交出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人员退还因本应交予公司的款项所赚取的,或可能赚取的利息。 (四)追回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收受的本应为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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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退还因本应交予公司的款项所赚取的,或可能赚取的利息。


     第一百六十七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 第一百七十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可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持续期 大会召开前,可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持续期
21
     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 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
     行事。                                                     行事。由董事会委任的会计师事务所须经股东大会追认。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
22
     大会决定,由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   东大会决定。


 注:新增部分条款后,相应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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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1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等事项作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等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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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的股东的提案;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其标准 (十六)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按照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确定);                          (十七)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其标准按照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十八)审议批准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规则确定);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除外);
    的其他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及公
    (十九)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 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二十)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
    事会行使。                                                 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事会行使。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可免于或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事项,公司可遵照相关规定免于
                                                               或申请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无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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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述“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对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
                                             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3                                  无        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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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
                                                                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财务
                                                                资助,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财务资助行
                                                                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章程所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4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十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十
                                                                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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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5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面提交召集人。但受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
    则》规定,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提前14日向股东寄发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关于新的临时提案的补充通函及相关材料,因此提案人提出新的 交召集人。但受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临时提案的时间不应晚于该等向股东寄发补充通函的时限,且应 规定,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提前14日向股东寄发关于
    考虑并给予公司合理的时间准备并寄发补充通函。                新的临时提案的补充通函及相关材料,因此提案人提出新的临时
6
          公司董事会应对前款提案进行审查,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 提案的时间不应晚于该等向股东寄发补充通函的时限,且应考虑
    权范围内事项的,应列入该次会议议程。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并给予公司合理的时间准备并寄发补充通函。
    后尽快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董事会认       公司董事会应对前款提案进行审查,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
    为提案内容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 权范围内事项的,应列入该次会议议程。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后尽快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董事会认
    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为提案内容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 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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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
    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 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
    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 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
    和合(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和合(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7
    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 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
    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
    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
    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为股东;                                                  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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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应在会议通知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中明确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及其审议的事项。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
    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 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
8
    大会召开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 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布公告。董事会
    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在公告中应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第三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当载明下列内容: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
9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
                                                                 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六)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位印章。
                                                                     公司股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应当对提
          如委托书未予注明或不作具体指示,即视为充分授权,代理
                                                                 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票名义持有
    人有权表决,其任何表决结果均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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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10                                  无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11                                  无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12                                  无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13                                  无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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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14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5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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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应当就需要表决的每一件事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应当就需要表决的每一件事项
     明确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明确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当任何股东代理人须就任何指定决议放弃投票或者被限定只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能投赞成票或反对时,该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或限定作出的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任何投票均不得被计入有表决权的票总数内。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当任何股东代理人须就任何指定决议放弃投票或者被限定只
                                                                   能投赞成票或反对时,该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或限定作出的
                                                                   任何投票均不得被计入有表决权的票总数内。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 (一)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
     其他类似证券;                                                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16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七)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七)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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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时使用累
                                                                 积投票制度,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与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
                                                                 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
                                                                 股东大会按得票数多少确定获选的董事。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时使用累积
     投票制度,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
17   与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 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
     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股 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
     东大会按得票数多少确定获选的董事。
                                                                 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
                                                                 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
                                                                 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
                                                                 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程的提案议题审议后,应当进 第五十九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程
     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 的提案议题审议后,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
18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 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
     事项作出决议。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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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提供网络投票形式的,股东或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提供网络投票形式的,股东或其委 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
     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 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
19
     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 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八条 每一审议事项表决前,应当至少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 第六十四条   每一审议事项表决前,应当至少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20   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相关股东 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21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作为公司档案
     秘书永久保存。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22                                  无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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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23                                  无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
24                                  无               相关规定,并参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监管规则的有关要求,编
                                                     制股东大会决策事项清单。


 注:新增部分条款后,相应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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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1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
     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
     程》”),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 以 下 简 称 “ 《 公 司 章
     制定本规则。                                                        程》”),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董事会由7至13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             公司董事会由7至13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包括不少于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 会全体成员的半数,包括不少于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一的独立董
2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
     名。                                                                长1名。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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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董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公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董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公
    司职工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特别 司职工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特别
    职责。                                                        职责。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人数总计应当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会职权的行使                                   第四条   董事会职权的行使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
    围内行使职权:                                                内行使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根 (八)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 (九)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之外的财务资助事项;
    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审议批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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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按照上市地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需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事项,除(六)、(七)、(十一)项 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项;
    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可由全体董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十三)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十四)制定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事项,除(六)、(七)、(八)、
                                                                    (九)、(十六)项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
                                                                    其他事项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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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可免于或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事项,公司可遵照相关规定免于
                                                                  或申请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五条      对于董事会决策权限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4                                  无                             项,董事会应严格审查,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第八条     定期会议                                           第九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5
          定期会议每年四次,大致每季度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定期        定期会议每年四次,大致每季度一次,由董事长召集。除特
    会议不能采用仅由董事书面签字方式召开。                        殊情况外,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6                                                                 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领导可以列席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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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第十八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亲自出席,包括本人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1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
    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 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
    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委托书应当载明: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7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书应当载明: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未出席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议上的投票权。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可视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       董事未出席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通过可视电话系统进行充分有效地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 议上的投票权。
    已经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
8                                  无
                                                                     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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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
                                                                  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
                                                                  监督。
                                                                  第三十条     关于定期报告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
                                                                  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
                                                                  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关注董事会报
                                                                  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
                                                                  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9                                   无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
                                                                  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
                                                                  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
                                                                  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
                                                                  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签字                                     第三十六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10
     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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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董事签字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签字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11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异议董事应当及时
     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向交易所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第三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12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
                                                                   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况。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
                                                                   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
                                                                   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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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附则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包括本数;
                                                                  定,并参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监管规则的有关要求,编制董事
     “不满”不包括本数。
                                                                  会决策事项清单以及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清单。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大会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超过”、
     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
                                                                  “低于”不包括本数。
13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大会
     定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及时修订并
                                                                  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公司之前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程序》
                                                                  定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及时修订并
     和《董事会会议资料准备规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自动废止。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注:新增部分条款后,相应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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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八条   如因监事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
     第八条 如因监事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
                                                                 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定的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其缺额
                                                                 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
1    后生效。公司应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新的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之前,
                                                                 会选举新的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
     该提出辞职的监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
                                                                 形,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其他法律法规、上
2                                     无                         交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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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并经上交所同意,相关监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
                                                                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 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
    职权:                                                      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                                (一)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二)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
    反映或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反映或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   (四)根据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 (四)根据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
    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 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
    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 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
    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会计师帮助复审;    确、完整。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会计师、执业会计师帮助复审;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讼;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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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讼;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1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
4                                    无                           议次数三分之二的,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
                                                                  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二)会议事由及拟审核的事项(会议提案);
5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第二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6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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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
    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 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
    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 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核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
    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委托的人员。监事不应当 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委托的人员。监事不应当
    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审核程序
7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或监事会委托的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或监事会委托的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8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核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委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委
    托的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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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的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事签字                                     第三十三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     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9   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的内容。                                             会议记录的内容。


注:新增部分条款后,相应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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