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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东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2-15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9 年 2 月 26 日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8 年 8 月 30 日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 年 12 月 14 日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监
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
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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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
罢免,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罢免。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
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外部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责。
    第七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
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如因监事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
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该监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尽快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新的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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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
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
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
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
监事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其他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公司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应当离职情形的,经
公司申请并经上交所同意,相关监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章   监事会权利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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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保证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
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
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
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根据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应当对董事会
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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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
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
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
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会计师帮助复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1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
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
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有权
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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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
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的,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
出时。
    第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宣读有关公司
过去一年情况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检查情况;
    (二)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
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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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
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十九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
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
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监事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以设监事会办公室,或者委托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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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
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
或监事会委托的人员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
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
时,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委托的人员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
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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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委托的人员应当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委托的人员怠于发出会议通知
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
会委托的人员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事由及拟审核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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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
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
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核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委
托的人员。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
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八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
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
员列席会议。基于会议议题,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
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审核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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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由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或监事会委托的人员应当对现
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核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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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委托的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
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
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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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
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及时修订并报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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