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星: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6-08-1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446 号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亮律师和李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中国东方红卫
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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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本
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审议通
过了包括《关于李开民先生辞任公司董事暨提名赵小津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在内的议案,并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
指定媒体公告了《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
街 31 号神舟大厦 12 层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李忠
宝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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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603,537,6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19,1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46%。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包括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04,656,8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134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6 名(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86,1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7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网络
投票的计票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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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
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了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选举赵小津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4,656,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选举李宏宇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4,639,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04,656,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4,656,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86,1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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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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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东方
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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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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