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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卫星: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1-08-25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和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在开展投
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开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介绍和反映公司实际情况,以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主持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如董事长不能主
持,由公司总裁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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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支持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工作主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需文件、资料及其他信息的保密审
批程序;

   (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信息;

   (二)为开展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
访、座谈交流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信息化等保障。

   第十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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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等渠道,利用
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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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投
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
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并对现场沟通情况作记录并由到场投资者、分析师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裁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
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可以自行选择现场、
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
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定期分析公司投
资者的构成,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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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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