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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东方: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2019-03-23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
款,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可持续发
展。制定本规划后,在相应期间内,公司在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和不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确定
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
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所处的阶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
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状况等情况的基础上,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
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19-2021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在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不存
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现金支出事项,且现
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股票股利分配:
    在保障现金分红、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
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现金分红同时进行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股东回报规划相关决策程序及制定周期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
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应当安
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并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等要求按照参与表决股东持股
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
东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
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其他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