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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东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年2月修订)2020-02-08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确保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公司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委派有董事、监
事的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和重要参股公司。
    具体涉及的机构及人员为:各单位董事会及董事;监事会及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络人;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
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投资者,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平等地获取统一信息;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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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则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
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以便于投资者理解。
    第七条     除按有关规则明确要求披露的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
业秘密等的基础上,公司力求主动、及时地披露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
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
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
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中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应当严格依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应当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
于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正式公告,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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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编制报告正文及摘要。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定期报告在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后,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的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就该涉及事项应发表相关意见,监事
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也应发表相关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
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可以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
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定期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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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达到
1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差
异幅度达到 20%的,公司还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进行致歉,说明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发生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知悉
时,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临时报告予以披露。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应当披露的交易;
    (三)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应当披露的交易”,主要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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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应当披露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则该股权所对应的
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前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单项交易未达标准,但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前述标准的,公司也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已履行披
露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其中,“提供财务资助”的交易,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委托理
财”的交易,应当以最近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的单日最高余额为计算标准,或累
计理财收益为计算标准进行计算;“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关联交易事
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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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其他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主要包括: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连续 12 个月累计发生额达到
上述金额的,公司应当按照累计发生额及时予以披露。诉讼、仲裁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管理制度》等制度和文件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该制度规定豁免或暂
缓披露;
    (二)募集资金相关事项;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五)签订战略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
    (六)按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公司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或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等
与私募基金合作事项;
    (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八)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九)吸收合并相关事项;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和收购事项;
    (十一)股权激励事项;
    (十二)破产;
    (十三)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
                                   6
的规定),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四)其他重要情形(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
主要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
司新股、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
见;
    6、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7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1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大额政府补助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涉及政府补助的,应依照其对公司资产或
收益的不同影响,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指标和利润指标。
    1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变
化情况或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依
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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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
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及责任划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可以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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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
体协调和实施;
    (三)公司职能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的负责人是本
单位信息报告责任人,公司派驻重要参股公司的董事为参股公司信息报告责任
人。公司职能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应当指定一名信息披
露联络人(重要参股公司联络人为公司派驻的董事)负责本单位相关信息收集、
整理、报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信息披露联络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信息披露所需的材料和信息提
供给董事会办公室。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保证制度的有效贯彻
实施。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
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的责任:
    (一)公司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
现的缺陷要求董事会予以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进行修订,董事会
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


                                     10
发布监事会公告;监事会还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职责
行为进行监督;
    (二)公司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
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监事会全体成
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
式通知董事会;
    (四)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层的责任:
    (一)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就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重大
经营活动、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大额资金运用、业绩盈亏等符合本
制度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于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并提供相应
文件及资料,同时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
出的质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
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重要参股公司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及信息披露联络人认
真学习、研究本制度规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递交
和保管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11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对外信息披露、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并组织相关培训、联
系股东及董监事、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
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
在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
管机构。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项重要部门的职责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重要参股
公司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就其单位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
投资、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大额资金运用、业绩盈亏等符合本制度信息披露标
准的事项,于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第一时间向公司总裁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报
告,并提供相应文件及资料,相关责任人应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重要参股
公司的信息报告责任人或其单位信息披露联络人同时应就前述符合本制度信息
披露标准的事项在于事项发生的当日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
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责任人及联络人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
交。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事务。
    (四)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以及重要参
股公司应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开展,以确保有关信息能够真实、准确、


                                  12
及时、完整地披露。
    (五)公司资产财务部、投资管理部、法务风控部等可能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的重要部门对于本部门获悉的前述第四章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
    此外,上述重要部门还应依照本部门职能做好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重要事
项的日常统计,并按月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日常统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需
累计统计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对外担保事项,需累计统计
的投资事项、投资后续进展情况,诉讼统计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除董事长、经董事会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
责任。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接到投资者、股东和新闻
媒体等单位或个人的来访时,首先应了解来访者单位、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
了解来访、咨询的目的和内容,然后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
同意,方可接受来访。
    在接受来访时,须详细记录谈话时间、地点、参加人及内容等,同时应避免
来访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有需要时,可列席来
访现场。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
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
材料上报时间;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进
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格式要求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经董事长初审并提交审计委员会、董事

                                   13
会、监事会会议审议;
    (五)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
议,并以决议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公告。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中
介机构意见等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
编制临时报告,并填写《信息披露审批表》;
    2、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并签署《信息披露审批表》,以董事会名义发
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核签发,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主席审
核签发,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等由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3、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公告。
    (二)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重大事件,但不涉及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要求
提供相应材料;
    2、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并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对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材料,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编制涉及信息披
露事项的临时报告,并填写《信息披露审批表》;
    4、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并签署《信息披露审批表》,董事长审核并签
发;
    5、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公告。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重大事件,且需要履行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审批程序的,应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履行前款规定的决议披露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公告类别


                                      14
指引》,对属于《公告类别指引》中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规定通过直通
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对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本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
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反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为投资者、分析师创造更多了解公司的机会。公司应保证投
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接听。公司还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公司
网站的“投资者互动”版块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和提问。公司就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
提供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内部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查并按照
公司内部流程履行签发程序;遇公司网站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
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如因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或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人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前述信息知情人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十八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
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有关人员的失职或违反本制度,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含
事项当日)。为便于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联络人应当于事项发
生当日报送信息。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方系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所规定的关
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16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
时废止。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17
     附件 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审批表

     单位(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拟      标题

披
露    公告编号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信
                    □ 临时公告                 □上交所网站    □上证报
息    公告方式                       披露载体
                    □ 定期报告                 □公司官网      □公众号


       起草人
                          签名:                          年   月   日
审
       校对人
                          签名:                          年   月   日
批
     董事会秘书

流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程     董事长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文稿)



                                     18
附件 2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件报告单



 报告单位(部门)      (盖章)                   填表时间


  信息披露联络人                            联络人联系方式


   报告事项类型


   事项涉及金额




   报告事项详情




   附件材料名称




  信息披露联络人       (签字)             信息披露责任人    (签字)


注:(1)报告事项类型参照本制度第四章内容填写。

  (2)报告事项详情请详细写明事项发生事件、事项相关方、事项具体情况等内容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