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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东方: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1-01-28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股 权 登 记 日 : 2021 年 1 月 29 日


                    会 议 召 开 日 : 2021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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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1 年 2 月 5 日 14:30
 会议地点:杭州市江干区香樟街 39 号国贸金融大厦 33 楼 3310 会议室
 主 持 人:董事长金朝萍女士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正式开始
       1、致辞
       2、宣布本次现场到会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董事、监事及列席人员情况
 二、发言人介绍本次会议各项议案
序号                                           议案内容                               发言人
 1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何      欣
 2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金朝萍
 3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何      欣
 4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何      欣
 5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何      欣
 6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何      欣
 7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何      欣
 8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何      欣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9                                                                                    何      欣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部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何      欣
 三、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答复股东质询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
 五、推选两位股东代表、一位监事代表为现场会议的计票人和监票人
 六、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书面投票表决
 七、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八、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并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董事会秘书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参会人员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十、主持人作总结并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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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公司 2019 年 6 月修订了《公司章程》、《董事会工作条例》等治理制度,对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等事项进行了修订;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于 2020 年 8 月修订了《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提出了新的要求。现依照上述制度、
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相关条款,并结合公司目
前的实际治理、经营情况,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订,修订文件详见附件。
    上述制度修订事项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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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序号                  制度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备注

        本次制度修订涉及增加章节号,新增、删除条款,条文号变化较大,修订后制度的章节号、条文号按新的顺序整体重新排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    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调整,新增了部分制度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 依据。
        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1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 的规定,并结合《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                                                                       文字表述的调整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2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董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原制度第二十一条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3
                                                 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原制度第二十二条
 4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 公司《董事会工作条
 5
        一名会计专业人员。                       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 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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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       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         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       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        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      及培训工作指引》第十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六条。
    是会计专业人士。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
                                                  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原制度第十三条
6                                                 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新增,依据为公司《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事会工作条例》第十一
                                            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候选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7
                                            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
                                            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第
                                                                                                       十条。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第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件:                                    的资格;                                                   及培训工作指引》第十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条。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规章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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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符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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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通知》的规定;
                                            (七)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八)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
                                            董事:                                                            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及培训工作指引》第十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二条。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下同);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9   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五)为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六)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形的人员;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五)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及培训工作指引》第十
                                            间;                                                              三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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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
                                                   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原制度第五条
10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原制度第六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11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        依据公司《董事会工作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       条例》第十四条进行修
     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         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       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杭州证券监管特派        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
     员办事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
     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         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12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被中国证监会持有异        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
     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        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
     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
     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明。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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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根据规
13   定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第十一条已有相关规定,原条文删除
     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原制度第十条
14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原制度第十一条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15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
                                             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原制度第十二条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16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当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的人数不足董事会三分之一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             依据公司《董事会工作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条例》第十五条、《履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 职权:                                                                 职指引》第十五条进行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权;                                       修订。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
     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权;
17   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公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司章程》以及本章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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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七)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半数以上同意,依照相关规定由独立董事单独行使的职权除外。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原制度第十六条
18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依据公司《董事会工作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条例》第十六条、《履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
                                             (一)对外担保;                                                       职指引》第十六条进行
     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二)重大关联交易;                                                   修订。
     立意见: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一)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八)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
19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效措施回收欠款;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十一)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的事项;
                                             审计意见;
     (六)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
                                             (十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五)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八)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十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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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无变化
20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
                                                   第二十一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无变化
21                                                 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
                                                   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失误责任                                                                             第二款和前文重复,删
     (一)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                                                                    除
     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失误责任
     失的,独立董事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一)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22   除责任;                                      损失的,独立董事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二)独立董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        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二)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或不履行职责而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
     自离职或不履行职责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原制度第二十四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23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
                                                   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10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20)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原制度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24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
                                                   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原制度第二十六条
25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原制度第二十七条
26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        原制度第二十八条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27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原制度第二十九条
28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文字调整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9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件要求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新增
30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31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原制度第三十一条
32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原制度第三十二条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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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在进一步完善上市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
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公司转型为金融
行业,以及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独立董事的工作量及工作复杂程度也随之增加。
提高独立董事津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激励独立
董事勤勉尽责,以便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实际工作和公司经营情况,结合目前本地企业整体
的收入状况,并参考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薪酬水平,公司拟将独立董事
的津贴由每年 11.8 万元人民币(税前)调整至每年 15 万元人民币(税前),此
次独立董事津贴的调整自九届董事会起实施。此外,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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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安排,公司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
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
条件的要求,经过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附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及要求》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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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主要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
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
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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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
专项账户。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
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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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
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
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十二个月内发行
证券;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
发行。
    四、《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
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
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
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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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
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
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该部分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但应当接
受竞价结果;并应当明确在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
参与认购、认购数量及价格确定原则。
    第九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是指认购并获得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三十五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十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五、《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
订版)》的有关要求
    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请
问,审核中对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是如何把握的?
    答:为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性投资,再融资审核按以下要
求把握:
    一是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
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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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
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
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
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
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
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
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
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
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
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
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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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不超过 535,713,199 股(含 535,713,199 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92,742.85 万元(含
人民币 292,742.85 万元)。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取得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
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
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
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的发行对象将在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相关规定,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
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
定,届时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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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
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
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
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
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批文后,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按照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协商确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535,713,199 股(含 535,713,199 股)。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行为,则本次发行数量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
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上限及发行
价格协商确定。


    六、限售期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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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
依其规定。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92,742.85 万元(含人民币
292,742.8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方面: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对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增资              169,920.00            169,920.00
  2   对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增资                   35,000.00              35,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87,822.85              87,822.85
总计                                              292,742.85            292,742.85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
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或募投项目的实际
投资总额超过拟投资总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
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募集资金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
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


    八、发行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
新老股东共享。


    九、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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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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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材料



议案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相关规定,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浙江东方金
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预案全文见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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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报告全文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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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材料



议案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编制了《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全文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
的公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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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

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
投资者利益,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
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全文见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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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顺利推进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的相
关工作,提高决策效率、把握市场时机,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
会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另行授权的其他人士在授权范围内共同或分别全权处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意见,结合市场环境和公司
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
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决定或调整本次发行时机
和实施进度;
    二、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包括其
后续修订、补充)、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发出、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办理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批、登记、备案、核
准、同意等各项申报事宜,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
披露事宜;
    三、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以及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四、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终止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协
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与募集资
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五、在遵守届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如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政
策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27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材料



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外,根据有关规定、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非公开发行方案或募
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六、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
相关事宜,并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进行具体安排;
    七、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向相关部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托管、上市、限售等相关事宜;
    八、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
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
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
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九、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并办理与本
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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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十、关于公司部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

    联交易的议案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内容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35,713,199 股(含 535,713,199 股)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92,742.85 万元(含人民币 292,742.85
    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对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增资”,公司
    拟以募集资金不超过 35,000 万元对公司持有 50%股权的合营企业中韩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韩人寿”)进行增资。

        (二)关联关系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长金朝萍女士同时担任中韩人寿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中韩人寿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相关审议和批准程序

        1、本次交易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关联董事金朝萍女士
    回避表决,独立董事针对本次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此
    项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
    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但本次发行方案相关事项仍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交易标的暨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058329896H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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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香樟街39号国贸金融大厦21-23层
 法定代表人        金朝萍
 注册资本          150,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除
                   法定保险以外的下列保险业务:(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
  经营范围         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凭有效《保险
                   公司法人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股权结构         浙江东方50.00%、韩华生命保险株式会社50.00%
                   鉴于公司董事长金朝萍女士同时担任中韩人寿董事长,根据《上海证
关联关系情况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中韩人寿为公司
                   关联方
        中韩人寿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0 年 9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2018 年 12 月 31 2017 年 12 月 31
 项目
               /2020 年 1-9 月       日/2019 年度          日/2018 年度     日/2017 年度
资产总额             326,267.60          258,810.56            173,596.76      170,253.35
负债总额             262,648.27          188,249.60            139,317.37      127,877.32
  净资产              63,619.33           70,560.95             34,279.39       42,376.03
营业收入              95,736.05           82,952.91             61,552.65       49,537.94
  净利润             (4,386.12)        (14,584.33)           (11,929.96)      (14,150.37)

  三、关联交易定价及原则

        公司对中韩人寿增资的价格将参考审计结果或评估结果为依据,按照符合国
  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有助于公司乘势而上抓住行业快速发展机遇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升,我国的人寿保险业务
  迅猛发展,2019 年全国保费规模达 4.26 万亿元,仅次于美国,保险机构超 200
  家,行业总资产超 20 万亿元,涌现出十家世界 500 强。但目前中国的保费规模
  仍不到美国等发达国家水平,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不足全球平均水平七成,发展
  潜力巨大。
        展望未来,中国社会人口结构、经济发展、消费升级、医疗支出、政策利好
  等多项积极因素将持续释放保险需求,驱动寿险业保持快速高质量增长。近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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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材料



中韩人寿业务发展和销售队伍均呈现了良好的增长态势,机构布局有序展开,专
业人才不断涌入,中韩人寿正步入健康、快速的发展阶段。资本的注入将进一步
助推公司转型发展、改善治理结构、优化偿付能力,是维持中韩人寿健康发展态
势的必要保证。
    (二)有助于公司扩大中韩人寿自身竞争优势
    中韩人寿是唯一一家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浙江的全国性合资寿险公司,
借力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率先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深度融入长三角,
积极面向全中国。中韩人寿致力于打造国内一流的品质保险供应商,坚持以个险
为核心,银保、多元为辅助渠道的发展战略,实现以效益和品质为前提的可持续
发展。自 2019 年以来,中韩人寿核心的个险渠道已实现连续两年较快发展,多
元渠道积极探索新的业务模式,构建核心销售支持能力建设已成为中韩人寿数字
化经营的重点。目前中韩人寿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模式,已形成中韩人寿独具
特色的市场竞争力。通过本次增资,将进一步优化中韩人寿业务结构,提升中韩
人寿业务规模,进一步发挥中韩人寿与其他板块的协同效应,增强竞争优势。
     (三)有助于满足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
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通过增资的方式能够有效提升中韩人寿的净资产与资本
规模,提高中韩人寿的偿付能力,持续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

除外)的总金额

    除日常关联交易外,公司未与中韩人寿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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