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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2021-03-06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根据《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的
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
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本公司对报告期内
(即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是否涉及闲置土地、
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本次自查的情
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范围

    本公司对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涉及房地产业务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涉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 5 个,具体情况如
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                      开发主体                  项目进度
   1          朗郡庭园项目           浙江新帝置业有限公司          报告期前竣工
   2         仁皇君澜阁项目                                        报告期内竣工
                                  湖州国贸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
   3         仁皇柏翠庄项目                                        报告期前竣工
   4          湖州风雅蘋洲         湖州东方蓬莱置业有限公司        报告期前竣工
   5          国贸仁皇项目          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              注
注: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7 月开始因股权出售而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
    针对国贸仁皇项目的核查仅截至 2017 年 7 月股权出售完成之时,该项目在报告期初至
    2017 年 7 月未开工。
     二、自查情况

    (一)是否涉及闲置土地情形

    1、自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
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
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
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
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
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
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
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
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
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
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
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
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规定:
“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
准。”

    2、自查结论

    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涉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被房地产主管机关
认定为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形,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而受到房地产主管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或正在被房地产主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是否涉及炒地情形

    1、自查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
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
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
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存在
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
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未对“炒地”的含义、内容或适用条件作
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对上述规定的理解,通常认为“炒地”行为是指开发主
体违反上述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法直
接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自查结论

    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直接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涉及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被房地产主管机关认定为存在炒地行为,亦不存在因炒地
行为而受到房地产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房地产主管机关(立案)调
查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情形

    1、自查的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
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
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
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已取得
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
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规定:“对取得预售
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
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
管理”、“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
格对外销售”、“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
违法违规行为。”

    2、自查结论

    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涉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被房地产主管机关
认定为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情形,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而受
到房地产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房地产主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房地产业务剥离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召开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
让旗下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关联方浙江省国贸
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转让公司直接持有的浙江国贸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州
东方蓬莱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新帝置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及公司通过浙江国贸东
方房地产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湖州国贸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本次股权
转让完成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不再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四、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已做出书面承诺:

    “浙江东方已在《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的专
项自查报告》中对浙江东方及其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
炒地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
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报告期
内,浙江东方及其子公司如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
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浙江东方和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书面承诺:

    “公司已在《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
查报告》中对公司及其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及捂盘
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
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
其子公司如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次自查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被房地
产主管机关认定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的情况;不存在因前
述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房地产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房地产主管机
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