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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12-3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重大事项全程监督、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阅财务
报表,对公司内部及外部审计、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应是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
经营管理事务。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
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
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
行必要说明。当委员会委员辞职导致人员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时,该委员的辞职
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审计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请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
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
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
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
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
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
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
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
评价。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
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
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
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不受前述规定约束。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或
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
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审议事项涉及的其他外部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