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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12-3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浙江东方金融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
露。公司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填写《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并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
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审核《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表单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填写的事项、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
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
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作暂缓、豁免处理或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
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形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涉及到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附件一: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编号: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业务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
    附件二: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以下简称
“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等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件三: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本登记表所列人员为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            事
       项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列人员已经知悉《信息披露暂缓或
       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的内容,并同意进行承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签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