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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2-12-3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授权行为,
促进董事会授权对象依法行权履职,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公
司经营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东方金融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实施授权、授权对象行使授权及相关管
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其他主体代为行使的
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权,是指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代
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应当有利于加强公司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遵循依法合规、必要可行、权责一致、风险可控
的基本原则,实行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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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落实授权责任,不因授权决策而免责。公司董事
会在授权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
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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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不同分工,将一定金额、
一定范围以内的决策权授予授权对象行使。公司中非由董事组成
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机构,不属于法定的公司治
理主体,不得直接承接决策授权。
    董事会应当结合有关职责定位,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进行授
权。授权对象应当具有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
支撑资源。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对于
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如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关联交易等决策事项,应当明确授
权额度标准;对于责权范围内制订业务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
制订改革方案的决策事项,应当明确授权范围边界。
    第六条 董事会确定授权事项及授权对象时,应当充分考虑
授权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专业性、风险性,从经营管理状况、
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
通过定性和定量等维度,评估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职能定位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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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的匹配性,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授权额度标准,防止过度
授权。
    授权事项一般应当以授权方案、授权清单或相关制度等形式
予以明确。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交股东大会或国资监
管部门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年度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额预算与
清算等;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审议制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关制度,
并按照制度负责组织制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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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根据公司制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根据公司制度
开展考核、兑现薪酬、确定奖惩,根据经理层成员考核结果或工
作需要,提出经理层成员调整建议;
    (十三)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法律合
规管理体系。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审议重要审计报告;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五)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审议公司年度担保计划及年度担保计划外的担保事
项;
    (十七)董事会认为不应当或不适宜授权的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
关巡察、纪检、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应当谨
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九条 董事会保留对授权事项进行增加、删减等调整权利。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规范授权,并应制定授权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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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授权额度标准、行权要求、授权期限、
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结合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实
际情况起草授权清单或授权方案;法律合规部根据有关管理制度
对授权清单或授权方案进行法律合规审核;授权清单或授权方案
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
及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
授权事项、行权要求、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清单或授权方案进行统一
变更,或根据需要实时变更。
    发生下列情况时,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
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因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变化需要调整授权事项时;
    (二)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导致经营管理水平降低、经
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三)授权对象有重大越权、滥用授权或者不作为等行为;
    (四)授权事项范围不科学,授权内容不明确,授权存在行
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调整或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于授权清单的授权期限原则上以本届董
事会任期为限,董事会换届时,新一届董事会是否继续授权及授
权的权限与范围可由董事会重新作出决议。董事会未对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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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作出决议前,原有授权继续有效。董事会临时性授权,授权
期限届满,自然终止。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收
回有关授权。
    第十五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者收回时,应当制定授权决策的
变更方案,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原则上不得转授权。确因工作需
要,授权对象拟将董事会授权的职权转授时,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董事会同意后,履
行相关规定程序。授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转授权相应进行变
更或者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保障授权对象依法合规行使授权
职权的权利,不随意干预授权对象行使授权职权。
    第十八条 授权对象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合法地行使授
权职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或超越授权范围;
    (二)滥用授权职权;
    (三)消极不行使授权职权;
    (四)其他违规行使授权职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 董事会授权的决策事项,原则上按照“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
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董事会授权给授权对象的决策事项,可以由授权对象通过召
开专题会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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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对象审议决策授权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公司
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授权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董事会或者授权对象认
为事项特殊、情况复杂或牵涉其他敏感因素,已经超出了授权对
象的决策能力的,可以将该事项临时提级至董事会决策。
    第二十一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存在可能影响授权对象
公正履职的情形,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
决策。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
项负有监管责任。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
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
对授权实施效果予以评估。
    董事会根据监督检查和评估情况,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
及时变更授权范围,确保授权合理、可控。
    公司纪律检查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将授权执行情况纳入监督
内容。
    第二十三条 授权对象行使授权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应建立
健全报告工作机制,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汇报授权行权情况,
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授权对象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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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
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责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
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
进一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二十五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或滥用授权做出决策;
    (四)未及时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二十六条 授权对象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但
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等情形,且决
策过程中履职尽责或者事后采取有力措施挽回、减少损失,消除、
减轻不良影响的,可以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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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
会决定、修订和解释。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冲突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附件: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
    根据《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东
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浙江东方金
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董事
会授权董事长在公司领导办公会议作出正式建议的基础上决策
以下事项,主要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等: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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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的交易事项;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
的交易事项;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的交易事项;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 10%的交易事项;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的交易事项;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的交易事项;
    (七)交易金额低于 1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向关联方
提供担保除外);
    (八)董事长按照《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将上述权限内的事项部分或全部授权公司
领导办公会议决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产品、商品,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或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不含委托理财),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
的相关的各项交易,适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单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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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未达标准,但累计计算达到标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已履行相应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期限原则上以本届董事会及董事长
的任期为限,董事会换届或董事长人事变更时,新一届董事会或
新任董事长是否授权及授权的权限与范围可由董事会重新作出
决议并相应修改《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董事会未对授权范围
重新作出决议前,原有授权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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