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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12-3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
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
行必要说明。当委员会委员辞职导致出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时,该委员的辞
职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任投资评
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由战略协同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小组具体工作,
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筹备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
会的有关决议,推进投资评审小组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的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战略发展规划草
案或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以召
开委员会会议:(一)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二)2 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董事委员主持。需要尽快召开会议
的,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