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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2-12-3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
公司”或“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
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已在 5 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公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
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
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
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符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七)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八)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
题的意见》的规定;
   (九)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的附属企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的要求作出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
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对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
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
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
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
       (三)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除其职务。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独立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
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八条 除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应当立刻停止履职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职
后出现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1 个月
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期限届满 2 日内启动决
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无会计专业人士时,提出辞职的独立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其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
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该独
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及义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
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事先认可权;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
本章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
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依照相关规定由独立董事
单独行使的职权除外。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如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
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予以披
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
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有冲突时,以国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