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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12-3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东方金
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
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
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会委员辞职导致出现不符相关规定的情况时,该委
员的辞职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
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六)研究并审查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为失当或其他违反法定义
务而需要向公司承担的责任;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
门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涉及的指标完成情况;
   (四)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提交自
我评价工作总结;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薪酬核定方案,表决通过后,报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有两名以上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特殊
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不受前述规定约束。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
达或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
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
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