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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12-3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
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
必要说明。当委员会委员辞职导致出现不符相关规定的情况时,该委员的辞职应当
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提
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
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以召
开委员会会议:(一)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二)2 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需要尽快召开会
议的,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
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
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审议事项涉及的其他外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